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溢卡呵護重大傷病保險

SDP・主約・定期・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投保年齡 0–60 歲・保額 10–500 萬元

保障期間:繳費 10/15/20/30 年,保險期間 45/50/55/65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特定重大疾病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重大傷病保險金不賠,契約自始無效並無息退還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符合定義也給付

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確認首次罹患第二條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

……「確認罹患第二條約定特定重大疾病項目之一」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第二條・條款原文

「「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

……「「特定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特定重大疾病之一」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五)職業病。」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特定重大疾病: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重大傷病保險金不賠,契約自始無效並無息退還保費

第三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診斷與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擇一。首次罹患;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不限契約有效期間內取得),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符合範圍的診斷書及病歷摘要,二者擇一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契約有效期間內。」

……「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 2 保單年度至繳費期滿:保險金額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繳費期滿後須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但不低於當年度保險金額)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另外加給

特定重大傷病(大面積燒燙傷、重大創傷、脊髓損傷) 保額 20%(第 2 年起)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於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

……「另按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不分項目只給付年繳保費總和的 1.06 倍;條款所列特定疾病第 1 保單年度至繳費期滿即按保險金額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給付(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不分重大傷病項目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給付。」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繳費期間屆滿時,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一)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之保險金額。」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慢性精神病 保額 20%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20%」

給付次數

多項重大傷病只賠其中一項,賠一次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因意外於 180 日內致成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以後各期保費(非疾病觸發)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

身故給付

繳費期間:保險金額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繳費期滿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繳費期滿後每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理賠者,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與保費 1.06 倍取大者的 3%)作為生存保險金

第二條・條款原文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以下列二者之最大值,再乘以3%後的金額」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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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