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欣真心關懷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SWB5・主約・終身・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0–60 歲・保額 10–1,000 萬元

保障期間:終身(保障至保險年齡 99 歲);繳費 2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輕度)、癌症(重度) 90 天。投保時 0 歲且罹患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篩檢項目所列疾病者,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經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癌症(輕度)、癌症(重度)、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23 歲前)、風濕性心瓣疾病(23 歲前)、川崎病併有心臟併發症(23 歲前)、史底耳氏病(23 歲前)、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嚴重肝硬化症、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心臟瓣膜開心手術、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深度昏迷、嚴重肌肉失養症、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多發性硬化症、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頭部創傷(共 34 項)

第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十二、第一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

……「十三、第二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

……「但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中第二目至第五目,限於保險年齡屆滿二十三歲前的有效期間內罹患。」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輕度)、癌症(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一)第十一款各目及第十二款第一目: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二)第十二款第二目至第二十四目及第十三款各目: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項目之一」

主要保險金

第一類:保險金額與年繳保費總和 1.1 倍取大;第二類:同樣取大後再加保險金額 50%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保險事故日當時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第一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與保險金額二者取大值保險事故日當時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第二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與保險金額二者取大值後加計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第二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阿茲海默氏症等 9 項) 保額 50%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第二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與保險金額二者取大值後加計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輕度) 保額 5%;第一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24 項) 保額 100%;第二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9 項) 保額 150%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二者取大值後加計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癌症(輕度)給付一次後契約繼續;之後罹患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再給付一項(不扣除已領的輕度)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癌症(輕度)後契約繼續;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或二至六級失能(不限意外),豁免以後各期保費;罹患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本身不豁免(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依第十五條約定受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

……「致成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

身故給付

身故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即年繳保費總和的 1.1 倍(未滿 15 足歲身故退還年繳保費總和 1.1 倍)

第十九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年齡屆滿 99 歲仍生存,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年繳保費總和 1.1 倍)作為祝壽保險金

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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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