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丰彩人生重大疾病一年定期保險

SWW・主約・一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20–60 歲・保額 30–200 萬元

保障期間: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70 歲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重大疾病(7 項) 90 天。續保時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特定傷病者、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癌症(重度)、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末期腎病變、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嚴重頭部創傷、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共 12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下列各目所定義之疾病之一者。」

……「「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特定傷病項目之一。」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重大疾病(7 項):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如為重大疾病者,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如為特定傷病者,則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但本契約續保時,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定義的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八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

主要保險金

重大疾病、特定傷病都按罹患時的保險金額給付(首次投保年度的癌症(重度)除外)

第八條、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罹患重大疾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按罹患特定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首次投保的保單年度(不含續保)罹患癌症(重度)只給付保險金額 10%;其他重大疾病與特定傷病首年即按保險金額給付

第八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係於投保本契約當年度之保險期間內(不含續保年度之保險期間)」

……「本公司改按罹患「癌症(重度)」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重大疾病、特定傷病、身故、完全失能只給付其中一項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第八條・條款原文

「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身故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也按保險金額給付)

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保證續保至 7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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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