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醫樣安心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UCR・附約・一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0–50 歲・保額 10–200 萬元

保障期間: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70 歲(子女至 23 歲)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重大疾病(7 項) 90 天。續保時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七條、第八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傷病者」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癌症(重度)、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末期腎病變、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嚴重頭部創傷、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共 12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下列各目所定義之疾病之一者。」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重大疾病(7 項):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如為重大疾病者,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如為特定傷病者,則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但本附約續保時,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定義的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七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

主要保險金

重大疾病、特定傷病都按罹患時的保險金額給付(首次投保年度的癌症(重度)除外)

第七條、第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罹患重大疾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按罹患特定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首次投保的保單年度(不含續保)罹患癌症(重度)只給付保險金額 10%;其他重大疾病與特定傷病首年即按保險金額給付

第七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係於投保本附約當年度之保險期間內(不含續保年度之保險期間)」

……「本公司改按罹患「癌症(重度)」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重大疾病、特定傷病只給付其中一項,賠一次

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第七條或第八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七條・條款原文

「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保證續保至 7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時,其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保險年齡屆滿七十歲為止。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時,其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保險年齡屆滿二十三歲為止。」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富邦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回到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比較表・重大疾病險是什麼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