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樂長愛定期健康保險

XDV・主約・定期・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55–80 歲・保額 30–100 萬元

保障期間:保險期間 10/15/20 年,繳費同保險期間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輕度、重度)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罹患第二條約定特定重大疾病項目之一者」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罹患第二條約定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癌症(輕度)、癌症(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共 5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特定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特定重大疾病之一」

……「「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輕度、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但屬第五款癌症(輕度)及第六款第一目癌症(重度)者,則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癌症須病理檢驗)確認罹患條款定義的項目,以首次罹患的項目給付(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首次罹患特定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之保單年度,按下表約定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主要保險金

第 2 保單年度起按保險事故日當時的保險金額給付,扣除已領的癌症(輕度)保險金

第十條・條款原文

「2〜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第一項情形(無論是否因癌症引起),如被保險人已申領第九條「癌症(輕度)保險金」者」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輕度) 保額 10%(第 1 年保額 1%,第 2 年起);特定重大疾病、特定傷病(扣除已領輕度) 保額 100%(第 2 年起)

第九條・條款原文

「保單年度給付金額1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的1%2〜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的10%」

首年/早期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癌症(輕度)只給付保險金額 1%;特定重大疾病、特定傷病只給付年繳保費總和 1.02 倍

第九條、第十條・條款原文

「保單年度給付金額1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的1%」

……「保單年度給付金額1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2〜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癌症(輕度)給付一次後契約繼續;之後特定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再給付一項(扣除已領輕度)

第九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癌症(輕度)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本契約其他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癌症(輕度)後契約繼續;給付特定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第十條・條款原文

「按下表約定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期間內未發生任何保險事故、期滿仍生存:給付年繳保費總和 10%(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計算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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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