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鍾情一生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乙型)

SWD1・主約・終身・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0–50 歲・保額 10–100 萬元

保障期間:終身(保險年齡屆滿 99 歲時契約終止);繳費 1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八條、第九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者」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者」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末期腎病變、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共 11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輕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輕度重大疾病項目之一。」

……「「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重度重大疾病項目之一。」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者」

主要保險金

重度:保險金額;罹患重度前未曾罹患輕度者改給付保險金額 1.05 倍(之後不再給付輕度)

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重度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改按重度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的一點零五倍給付」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輕度重大疾病 保額 5%;重度重大疾病(曾領輕度) 保額 100%;重度重大疾病(未曾罹患輕度) 保額 105%

第八條、第九條・條款原文

「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罹患重度重大疾病前未曾罹患輕度重大疾病者,前項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金額,改按重度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的一點零五倍給付」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輕度給付一次(5%),之後重度再給付保險金額;未曾領輕度者重度給付 1.05 倍且不再給付輕度

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再負給付第八條約定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

……「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輕度後契約繼續;給付重度後契約終止

第九條・條款原文

「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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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