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醫護康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外溢型)
DPC・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89 歲保單年度終了
保額代表什麼
按單位或保額倍數給付: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各項按保額倍數給付: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期/輕度 5 倍、重度 12 倍
-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5 倍
- 癌症(重度):保額 12 倍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給付後契約繼續,照護、標靶、營養補助領完才終止;第 1 保單年度重度給付後契約終止
精準醫療相關分項:標靶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重度一次給付保額 12 倍,另有 5 年照護金(每年 12 倍)、3 年營養補助(每年 3 倍)
- 初期/輕度給付保額 5 倍
- 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可豁免保費
- 第 1 保單年度只給付年繳保費 1.06 倍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90 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契約終止,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癌:契約生效日前、等待期間或停效期間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診斷確定」,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單位(按單位或保額倍數)。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各項按保額倍數給付: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期/輕度 5 倍、重度 12 倍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乘以十二。」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5 倍(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2 倍(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二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癌症(初期)」:指前款分類標準中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指第一款分類標準中歸屬於「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乘以五。」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2 倍。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2 倍,扣除已領的初期/輕度保險金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乘以十二。」
- 分項給付
癌症(重度)照護保險金:重度診斷後 5 年內每一罹病週年日仍生存:保額 12 倍(最多 5 次);癌症(重度)標靶藥物治療補助保險金:保額 12 倍(限 1 次);癌症(重度)營養補助保險金:重度診斷後 3 年內每一罹病週年日仍生存:保額 3 倍(最多 3 次)
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十二,給付「癌症(重度)照護保險金」。「癌症(重度)照護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五次為限。」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三,給付「癌症(重度)營養補助保險金」。「癌症(重度)營養補助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三次為限。」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內:初期/輕度與重度都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 1.06 倍,重度給付後契約終止;照護、標靶、營養補助與豁免保費第 2 保單年度起才適用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各限 1 次;照護最多 5 次、營養補助最多 3 次、標靶 1 次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給付後契約繼續,照護、標靶、營養補助領完才終止;第 1 保單年度重度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四、被保險人於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且申領完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保險給付之日。」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90 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契約終止,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投保前已罹癌
契約生效日前、等待期間或停效期間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診斷確定」,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等待期間及停效期間未曾罹患「癌症」」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各項保險金以初次診斷確定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第 2 保單年度起繳費期間內初次診斷確定癌症(重度),豁免續期保費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保額以每萬元為單位;投保年齡與保額上下限 DM 數字無法可靠讀出,留空
國泰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