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真愛平安防癌定期保險(電話行銷專屬)
WRA・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繳費 15/20 年
電話行銷專屬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與月繳保費年化總額 1.06 倍取大);身故、滿期另以月繳保費年化總額計算
-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20%
- 癌症(重度):保額 10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7 項特定癌症第 2 保單年度起另加保額 60%
- 意外身故另加保額 2 倍
- 滿期還本:月繳保費年化總額 80%
- 失能一至六級豁免保費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90 日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契約終止並無息退還已繳保費;但已因失能豁免保費者契約繼續、不給付癌症保險金。疾病等待期間 30 日(失能豁免)
投保前已罹癌:契約生效日前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診斷確定」,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或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與月繳保費年化總額 1.06 倍取大);身故、滿期另以月繳保費年化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保險金額」。」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2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癌症(初期)」:指前款分類標準中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指第一款分類標準中歸屬於「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額與月繳保費年化總額 1.06 倍取大,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保險金額」。」
……「(二)「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 分項給付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食道、胃、肝及肝內膽管、胰臟、氣管、支氣管及肺、子宮頸惡性腫瘤(附表三,7 項),第 2 保單年度起:保額 60%(另加)(限 1 次);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 180 日內身故:保額 2 倍(另加於身故保險金)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另按身故日「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內:初期/輕度給付月繳保費年化總額、重度給付年化總額 1.3 倍;特定癌症第 2 保單年度起才給付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一點三倍。」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特定癌症各限 1 次;重度、滿期、身故只按其中一款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前項各款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僅按其中一款約定給付。」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之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90 日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契約終止並無息退還已繳保費;但已因失能豁免保費者契約繼續、不給付癌症保險金。疾病等待期間 30 日(失能豁免)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但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各項癌症保險金之責任。」
- 投保前已罹癌
契約生效日前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診斷確定」,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而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各項保險金以初次診斷確定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第一至六級失能,豁免續期保費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首次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要保人免繳本契約」
- 身故給付
身故:當年度保險金額(月繳保費年化總額 1.1 倍);意外 180 日內身故另加保額 2 倍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滿期保險金=月繳保費年化總額 80%
第十三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滿期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額」:指「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百分之八十。」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只適用於非癌症給付: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2 年後除外)、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酒駕(意外身故)、戰爭(意外身故)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八條「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資料備註
- 電話行銷專屬
- 除外責任只針對身故、意外身故與失能豁免,癌症保險金條款沒有除外責任
- 投保年齡、保額 DM 未以文字可靠列出,留空
國泰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