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好康愛防癌定期保險(外溢型)
FMC・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0 歲保單週年日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10%;身故與滿期為已繳保費 1.06 倍扣除已領保險金
-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
- 癌症(重度):保額 10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繼續,至保險年齡 90 歲保單週年日或身故才終止;第 2 保單年度起且在繳費期間內罹患重度才豁免保費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女性特定癌症(乳癌、子宮頸癌、卵巢癌等)另加 10%–50%,比例隨投保年度增加
- 有骨折與特定手術給付
- 重度給付後契約繼續並豁免保費,90 歲滿期領回已繳保費 1.06 倍扣除已領保險金
- 等待期間內罹癌只是不給付,契約不終止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這次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有效、保費照繳;條款以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罹患」為給付條件,原文見下方「等待期間」與「診斷條件」。
條款整理: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或停效期間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不給付各項癌症保險金,契約繼續;疾病等待期間 30 日(特定手術)
投保前已罹癌:契約生效日前、等待期間或停效期間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診斷確定」,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本契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10%;身故與滿期為已繳保費 1.06 倍扣除已領保險金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二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癌症(初期)」:指前款分類標準中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指第四款分類標準中歸屬於「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00%,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曾得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 分項給付
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乳房、外陰、陰道、子宮頸、子宮體、卵巢、胎盤等女性生殖器官惡性腫瘤(附表一),第 2 保單年度起:依診斷年度:第 2 年保額 10%、第 3 年 20%、第 4 年 30%、第 5 年 40%、第 6 年起 50%(限 1 次);骨折保險金:意外傷害 180 日內骨折:保額 10% × 骨折別表比例(最多 10 次);特定手術保險金:尿失禁、陰道或子宮懸吊、骨盆底重建等女性特定手術(附表三):保額 2%(限 1 次)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五、診斷確定日在第六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附表二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骨折保險金」。」
……「本公司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內:初期/輕度、重度都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 1.06 倍;特定癌症第 2 保單年度起才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特定癌症各限 1 次;重度時罹患的不屬特定癌症者,之後不再給付特定癌症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繼續,至保險年齡 90 歲保單週年日或身故才終止;第 2 保單年度起且在繳費期間內罹患重度才豁免保費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九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或停效期間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不給付各項癌症保險金,契約繼續;疾病等待期間 30 日(特定手術)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或停效期間內,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本公司將不負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 投保前已罹癌
契約生效日前、等待期間或停效期間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診斷確定」,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等待期間及停效期間未曾罹患「癌症」」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各項保險金以初次診斷確定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第 2 保單年度起繳費期間內初次診斷確定癌症(重度),豁免續期保費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
- 身故給付
16 歲以上身故: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未滿 15 足歲退還所繳保費
第十七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所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六,扣除累計應給付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年齡 90 歲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不為負值)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只適用於非癌症給付:故意行為、犯罪、酒駕、戰爭、核子(骨折)、美容整型、天生畸形、懷孕分娩等(特定手術)、要保人故意、被保險人自殺(2 年內)、犯罪處死(身故)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資料備註
- 女性專屬的特定癌症與特定手術表
- 除外責任只針對骨折、特定手術與身故,癌症保險金條款沒有除外責任
- 投保年齡、保額 DM 數字無法可靠讀出,留空
國泰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