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鍾愛守護防癌定期保險(電話行銷專屬)
M27・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電話行銷專屬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與月繳保費年化總額 1.06 倍取大);身故、滿期另以月繳保費年化總額計算
-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20%
- 癌症(重度):保額 10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7 項特定癌症第 2 保單年度起另加保額 60%
- 滿期還本:月繳保費年化總額 80%
- 有身故與完全失能給付
- 沒有豁免保費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90 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契約終止,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癌:契約生效日前或停效期間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診斷確定」,各項癌症保險金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或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與月繳保費年化總額 1.06 倍取大);身故、滿期另以月繳保費年化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保險金額」。」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2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癌症(初期)」:指前款分類標準中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指第一款分類標準中歸屬於「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額與月繳保費年化總額 1.06 倍取大,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保險金額」。」
……「(二)「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 分項給付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食道、胃、肝及肝內膽管、胰臟、氣管、支氣管及肺、子宮頸惡性腫瘤(附表三,7 項),第 2 保單年度起:保額 60%(另加)(限 1 次);完全失能保險金:當年度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內:初期/輕度給付月繳保費年化總額、重度給付年化總額 1.3 倍;特定癌症第 2 保單年度起才給付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一點三倍。」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特定癌症各限 1 次;重度、滿期、身故/完全失能只按其中一款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前項各款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僅按其中一款約定給付。」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三、被保險人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之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90 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契約終止,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投保前已罹癌
契約生效日前或停效期間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診斷確定」,各項癌症保險金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及停效期間未曾罹患「癌症」」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各項保險金以初次診斷確定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身故:當年度保險金額(月繳保費年化總額 1.1 倍);未滿 15 足歲身故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滿期保險金=月繳保費年化總額 80%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滿期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只適用於非癌症給付: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自殺 2 年後除外)、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
第二十六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資料備註
- 電話行銷專屬
- 除外責任只針對身故與完全失能,癌症保險金條款沒有除外責任
- 投保年齡、保額 DM 未以文字可靠列出,留空
國泰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