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精準康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外溢型)
DR2・主約・定期・混合型・投保年齡 21–70 歲・保額 10–10 萬元
保障期間:保障期間同繳費年期
保額代表什麼
按單位或保額倍數給付: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DM:保額 10 萬元),各項按保額倍數給付,例如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 5 倍、自體免疫細胞治療 10 倍
-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 倍
- 癌症(重度):保額 5 倍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繼續,申領完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所有保險給付之日才終止
精準醫療相關分項:標靶、質子/粒子、免疫細胞治療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一次金加 7 項治療給付(住院手術、門診手術、標靶、粒子治療、第四期自體免疫細胞治療、造血幹細胞移植)
- 初期/輕度也給付 1 倍保額
- 第 1 保單年度各項只給付 1/10
- 重度給付後契約繼續,治療給付領完才終止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90 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癌症,契約終止,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癌:契約生效日前或停效期間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診斷確定」,各項癌症保險金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混合型:確診一次金之外,另有住院、手術、放化療、標靶等分項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或其後續接受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單位(按單位或保額倍數)。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DM:保額 10 萬元),各項按保額倍數給付,例如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 5 倍、自體免疫細胞治療 10 倍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五倍。」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 倍(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5 倍(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二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癌症(初期)」:指前款分類標準中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指第一款分類標準中歸屬於「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5 倍。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5 倍,扣除已領的初期/輕度保險金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五倍。」
-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保額 2 倍(限 1 次);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保額 10%(限 10 次);癌症(重度)標靶藥物治療補助保險金:保額 3 倍(限 1 次);癌症(重度)特定粒子精準放射治療保險金:保額 3 倍(限 1 次);實體癌症第四期自體免疫細胞治療保險金:保額 10 倍(限 1 次);白血病造血幹細胞移植保險金:保額 3 倍(限 1 次);惡性淋巴瘤造血幹細胞移植保險金:保額 3 倍(限 1 次)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二倍。「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最多以給付十次為限。」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十倍。」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內:各項只給付第 2 年起金額的 1/10(初期/輕度 10%、重度 50%、住院手術 20%、門診手術 1%、標靶/粒子/幹細胞移植 30%、自體免疫細胞治療 100%)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各限 1 次;門診手術限 10 次,其他各項限 1 次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繼續,申領完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所有保險給付之日才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三、被保險人申領完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保險給付之日。」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90 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癌症,契約終止,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癌症」,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投保前已罹癌
契約生效日前或停效期間曾罹患癌症者,不屬「初次診斷確定」,各項癌症保險金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及停效期間未曾罹患「癌症」,而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各項保險金以初次診斷確定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DM 保額限制為 10 萬元(固定)
國泰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