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南山人壽活力洋溢特定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10TSDD・主約・10 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20–70 歲・保額 10–300 萬元

保障期間:保險期間 10 年、繳費 10 年;保證續保(每次 10 年,續保時保險年齡最高 70 歲)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重度)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者」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嚴重肌肉失養症、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頭部創傷、深度昏迷、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癌症(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多發性硬化症、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肝硬化症、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共 29 項)

第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定義之疾病」

……「附表一所列之第一類特定重大傷病」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若為癌症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後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十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診斷確定之保單年度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

主要保險金

29 項任一:保險金額 × 健康促進係數(每偶數保單年度健檢,依體位 A++ 級 1.1、A+ 級 1.05、A 級 1;第 1–2 保單年度為 1);同時另給付三項預備保險金,第一類再加生活照護保險金

第十條、第九條・條款原文

「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前項之體位類型適用審核後次一保單年度起二個保單年度。」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預備門診醫療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 20%) 保額 20%;預備住院醫療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 20%) 保額 20%;預備居家療養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 20%) 保額 20%;生活照護保險金(限第一類 11 項,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 24%,每年給付、共 10 年) 保額 24%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預備門診醫療保險金」」

……「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預備住院醫療保險金」」

……「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預備居家療養保險金」」

……「按第十條「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

……「前項之給付期限為自第一次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之日起算合計十年。」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各項保險金保險期間內各一次,同一次診斷一起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按年給付 10 年

第十條・條款原文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後契約終止;生活照護保險金在契約終止後仍給付至 10 年期滿,給付期間內身故則一次給付剩餘金額(以 1.25% 貼現)

第十八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三、本公司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於本契約終止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保證續保至 7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每次續保之保險期間為十年,但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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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