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精選傷病定期保險(2)
TED・主約・定期・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0–60 歲・保額 10–500 萬元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84 歲保單年度末(視同期滿);繳費 10/2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定義型:41 項精選傷病分 5%(2 項)、10%(7 項)、100%(32 項)三級
- 含思覺失調症、認知功能障礙、漢生病、經導管心臟瓣膜置換術等本站收錄的同類商品較少列入的項目
- 保至 84 歲,期滿領保險金額或保費總和 1.06 倍
- 失能二至六級豁免保費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初期、輕度、重度) 90 天。認知功能障礙初期、中重度不受 30 日等待期間限制;中重度須持續 90 日(免責期間)屆滿仍符合才給付;投保時保險年齡 0 歲者,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不受 30 日等待期間限制(第二條)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精選傷病」
-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癌症(初期)、思覺失調症、急性心肌梗塞(輕度)、癌症(輕度)、認知功能障礙初期、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癱瘓(輕度)、重症肌無力症、漢生病、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經導管心臟瓣膜置換術、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肝硬化症、嚴重肌肉失養症、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多發性硬化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癌症(重度)、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小腸移植、癱瘓(重度)、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深度昏迷、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嚴重頭部創傷(共 41 項)
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條款原文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定義之傷病」
……「附表一:5%精選傷病項目表」
……「附表二:10%精選傷病項目表」
……「附表三:100%精選傷病項目表」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初期、輕度、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若為癌症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但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定義之認知功能障礙初期及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或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達九十日之期間。」
-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後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三所列100%精選傷病(不含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時」
- 主要保險金
100%精選傷病:保險金額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投保時 16 歲以上者再乘健康促進係數(第 3 保單年度起依健檢體位 S 級 1.05、A 級 1)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5%精選傷病(2 項) 保額 5%;10%精選傷病(7 項) 保額 10%;100%精選傷病(32 項) 保額 100%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5%精選傷病保險金」」
……「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10%精選傷病保險金」」
-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5%、10%、100% 各給付一次;條款未約定 100% 給付時扣除已領 5%、10%;同時罹患多項 100% 只給付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5%精選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10%精選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100%精選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5%、10% 給付後契約繼續;100% 給付後契約終止(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罹患100%精選傷病診斷確定日,但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為免責期間屆滿(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第二至六級失能,豁免當期未滿期及以後各期保費,契約繼續有效
第二十六條・條款原文
「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
- 身故給付
保險金額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16 歲以上投保乘健康促進係數);未滿 15 足歲身故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15 足歲至 16 歲前按所繳保費加計利息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身故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年齡 84 歲保單年度末仍有效:保險金額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16 歲以上投保乘健康促進係數),不扣除已領 5%、10% 保險金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四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5% 為癌症(初期)與思覺失調症;10%、100% 項目依條款附表二、三
- 認知功能障礙初期、中重度限保險年齡 12 歲以上適用
- 投保年齡:繳費 10 年 0–60 歲、20 年 0–50 歲(DM)
南山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