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南山人壽樂享健康2健康保險附約

SDLR2・附約・定期・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0–65 歲・保額 10–500 萬元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5 歲保單年度末;繳費 20 年(DM)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投保時保險年齡 0 歲者,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不受 30 日等待期間限制(第二條)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者」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多發性硬化症、嚴重肌肉失養症、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肝硬化症、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嚴重頭部創傷、深度昏迷、嚴重第三度燒燙傷、雙目失明、肢體重度障礙(共 24 項)

第二條、附表・條款原文

「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所列之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

……「附表: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項目表」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所列之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後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八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者」

主要保險金

22 項嚴重特定傷病或 2 項特定障礙:診斷確定當時的保險金額

第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保險金」。」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只給付一次,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八條・條款原文

「「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診斷確定日附約終止,退還未滿期保費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三、被保險人罹患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繳費期間內每滿 5 個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曾罹患:第 5/10/15/20 保單年度末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的 20%/40%/60%/80%(健康回饋保險金)

第九條・條款原文

「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算每屆滿五個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曾被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者,本公司將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

……「一、第五保單年度末:百分之二十。二、第十保單年度末:百分之四十。三、第十五保單年度末:百分之六十。四、第二十保單年度末:百分之八十。」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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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