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安心溢百重大傷病終身保險
NCIC・主約・終身・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投保年齡 0–60 歲
保障期間:終身(保險年齡 100 歲保單年度末給付祝壽保險金);繳費 10/2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健檢體位好可放大給付(健康促進係數 S 級 1.05)
- 自體免疫症候群與慢性精神病先付 30%,之後其他重大傷病再領餘額
- 另保 4 項心血管特定疾病
- 失能二至六級豁免保費(疾病或傷害皆可)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符合定義也給付
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三所列特定疾病時」
-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第二條、附表三・條款原文
「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
……「附表三:特定疾病項目表」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五)職業病。」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而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若為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重大傷病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三十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 診斷與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擇一。初次診斷確定;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符合範圍的診斷書及病歷摘要;取得證明時契約已停效或終止仍給付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但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 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 2 保單年度起(自體免疫、慢性精神病以外):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與保險金額取大,16 歲以上投保者再乘健康促進係數(第 3 保單年度起依健檢體位 S 級 1.05 即 105%、A 級 1 即 100%);扣除已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或「保險金額」,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
- 另外加給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只給付年繳保費總和的 1.06 倍,契約終止(條款所列特定疾病第 1 年同樣只給付 1.06 倍)
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疾病:「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或慢性精神病(先給付,之後其他重大傷病可再領餘額) 保額 30%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或「六、慢性精神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 給付次數
最多兩次:先罹患自體免疫或慢性精神病給付 30%,之後其他重大傷病再給付餘額;重大傷病、特定疾病、祝壽、身故、完全失能只給付其中一項
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前項「重大傷病保險金」不包含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給付之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自體免疫或慢性精神病給付後契約繼續;其他重大傷病或特定疾病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罹患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於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且罹患之重大傷病為「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或「六、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項目」
-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第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以後各期保費
第二十六條・條款原文
「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四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
- 身故給付
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與保險金額取大(16 歲以上投保者乘健康促進係數),扣除已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或「保險金額」,二者中之最大值,但被保險人如已申領第十五條第一項」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年齡 100 歲保單年度末仍生存:視同期滿給付祝壽保險金(保費 1.06 倍與保險金額取大)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九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繳費 10 年 0–60 歲、20 年 0–50 歲(DM)
- 保額 DM 未以文字列出,留空
南山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