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活力洋溢3重大疾病保險
HDD・主約・定期・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5 歲保單年度末(視同期滿);繳費年期依保單首頁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定義型:7 項重度+4 項輕度+癌症(初期)
- 輕度 10%、初期癌症 5%,條款未約定重度給付時扣除
- 健檢體位 S 級時給付乘 1.05
- 保至 95 歲,期滿領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重度、輕度、初期) 90 天。投保時保險年齡 0 歲者,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不受 30 日等待期間限制(第二條)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罹患重度重大疾病、罹患輕度重大疾病或罹患癌症(初期),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癌症(初期)(共 12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第一至七目所定義之疾病之一者」
……「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第一至四目所定義之疾病之一者」
……「十、癌症(初期)」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重度、輕度、初期):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若為癌症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本項所稱癌症(初期),以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後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 主要保險金
重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三者取最大;投保時 16 歲以上者再乘健康促進係數(第 3 保單年度起依健檢體位 S 級 1.05、A 級 1)
第二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前項之體位類型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三保單年度起適用。」
-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 保額 5%;輕度重大疾病 保額 10%;重度重大疾病 保額 100%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初期癌症保險金」」
……「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初期癌症、輕度、重度各給付一次;條款未約定重度給付時扣除已領的初期癌症或輕度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條款原文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初期癌症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初期癌症、輕度給付後契約繼續;重度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四、被保險人罹患重度重大疾病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16 歲以上為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未滿 15 足歲身故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
第十七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二、「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係指「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年齡 95 歲保單年度末仍有效:視同期滿,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六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DM 內容為圖片,投保年齡、保額、繳費年期留空
- 健康促進係數只適用投保時 16 歲以上者;S 級 1.05、A 級 1 取自附表三
南山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