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南山人壽遇見幸福精選傷病保險附約

1TED・附約・一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0–65 歲・保額 ?–200 萬元

保障期間:一年期,保證續保至保險年齡 75 歲之保單年度末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初期、輕度、重度) 90 天。認知功能障礙初期、中重度不受 30 日等待期間限制;中重度須持續 90 日(免責期間)屆滿仍符合才給付;投保時保險年齡 0 歲者,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不受 30 日等待期間限制(第二條)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精選傷病」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癌症(初期)、思覺失調症、急性心肌梗塞(輕度)、癌症(輕度)、認知功能障礙初期、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癱瘓(輕度)、重症肌無力症、漢生病、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經導管心臟瓣膜置換術、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肝硬化症、嚴重肌肉失養症、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多發性硬化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癌症(重度)、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小腸移植、癱瘓(重度)、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深度昏迷、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嚴重頭部創傷(共 41 項)

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條款原文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定義之傷病」

……「附表一:5%精選傷病項目表」

……「附表二:10%精選傷病項目表」

……「附表三:100%精選傷病項目表」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初期、輕度、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若為癌症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但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定義之認知功能障礙初期及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或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後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三所列100%精選傷病(不含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時」

主要保險金

100%精選傷病:診斷確定當時的保險金額(沒有健康促進係數)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5%精選傷病(2 項) 保額 5%;10%精選傷病(7 項) 保額 10%;100%精選傷病(32 項) 保額 100%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5%精選傷病保險金」」

……「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10%精選傷病保險金」」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5%、10% 各在初次投保及續保期間合計給付一次,100% 一次;同時罹患多項 100% 只給付一項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5%精選傷病保險金」之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初次投保及續保期間)合計以一次為限。」

……「「10%精選傷病保險金」之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初次投保及續保期間)合計以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5%、10% 給付後附約繼續;100% 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保險年齡 16 歲以上身故:保險金額;16 歲前身故沒有身故保險金(附約終止、退還未滿期保費)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起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年齡 20 歲以上、每保單年度末附約仍有效:提出健檢報告可領健康促進回饋金(年繳應繳保費 × 依體位的比率),接受指定疫苗或癌症篩檢可領防疫保健回饋金(年繳應繳保費 2%),都付給要保人

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按該次身體健康檢查日期之保單年度末所適用本附約的「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所對應之回饋金給付比率,給付「健康促進回饋金」予要保人。」

……「本附約「年繳應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二,給付「防疫保健回饋金」予要保人。」

續保

保證續保至 7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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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