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和馨久久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LTU・附約・終身・長期照顧狀態型・投保年齡 15–60 歲

保障期間:繳費期間同保險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屆滿 99 歲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給付單位:長照分期每月 2 倍(乘年度係數)、長照一次金 10 倍

DM 保額 0.3–2.5 萬元(給付單位:長照分期每月 2 倍)

第十二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暫停分期,之後再符合可繼續領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該期及嗣後分期(每年給付週年日覆查);之後附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可續領;同一原因連續給付分期(或豁免保費)滿 4 年後,第 5 年起每年只需申請書與生存證明(必要時本公司仍得要求覆查文件)

給付上限:長期照顧分期最高 180 個月;附約終止時當年度未給付月份以貼現值一次給付

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才給付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五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意外傷害事故、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一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ofDailyLiving,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給付單位:長照分期每月 2 倍(乘年度係數)、長照一次金 10 倍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乘以附表二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另外的失能給付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一次金

免責期間屆滿時給付保險金額 10 倍,限一次;65 歲前首次確診認知功能障礙另加 10 倍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係於保險年齡六十五歲(不含)以前,符合首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屬於」

……「另加計免責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分期給付

每月給付保險金額 2 倍乘附表二係數(1.00–1.42,15 個給付年度);每年 12 期不論生存與否照付,週年日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照狀態;最多 180 個月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乘以附表二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依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最高 180 個月;附約終止時當年度未給付月份以貼現值一次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合計最高給付上限為一百八十個月。」

……「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免責期間屆滿,豁免附約以後各期保費;長照分期暫停時豁免同步暫停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豁免診斷確定日後之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該期及嗣後分期(每年給付週年日覆查);之後附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可續領;同一原因連續給付分期(或豁免保費)滿 4 年後,第 5 年起每年只需申請書與生存證明(必要時本公司仍得要求覆查文件)

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第十二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連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達四年後,受益人申領第五年(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時,得免再檢送第一項第二款」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長照與完全失能沒有等待期間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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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