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樂鑫安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
LTV・主約・終身・長期照顧狀態型・投保年齡 40–80 歲
保障期間:躉繳,保障至保險年齡屆滿 110 歲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計算基準:第 3 保單年度起每月給付保險金額 0.85%–1%(共 120 個月),第 1–2 年改按躉繳保費 1.02 倍
DM 保額 50–1000 萬元(計算基準,第 3 年起每月 0.85%–1%)
第十三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條款沒有另外約定
給付上限:長期照顧保險金與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只給付一次(給付後契約終止);第 3 年起的 120 個月保證給付,總額至少躉繳保費 1.11 倍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才給付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躉繳;第 1–2 保單年度符合長照只退躉繳保費 1.02 倍
- 第 3 年起每月保額 0.85%–1%,共 120 個月保證給付(不論生存與否),總額至少躉繳保費 1.11 倍
- 長照或完全失能給付一次後契約終止;身故、祝壽三者/二者取大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五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意外傷害事故、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一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ofDailyLiving,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計算基準:第 3 保單年度起每月給付保險金額 0.85%–1%(共 120 個月),第 1–2 年改按躉繳保費 1.02 倍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按免責期間屆滿日之保險金額乘以免責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年度對應下表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
-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三 7 項)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金額與長照保險金相同(第 1–2 年躉繳保費 1.02 倍;第 3 年起每月 0.85%–1% 共 120 個月),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對應下列約定的保單年度及金額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 一次金
第 1–2 保單年度符合(免責期間屆滿):一次給付躉繳保費總額 1.02 倍,契約終止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一、第一保單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按免責期間屆滿日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後所得之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
- 分期給付
第 3 保單年度起符合:每月給付保險金額×給付比例(第 3 年 0.85%、第 4 年 0.9%、第 5 年 0.95%、第 6 年起 1%),共 120 個月不論生存與否;總額不足躉繳保費 1.11 倍者第 10 週年日補差額;可申請貼現一次領(年利率 1.75%)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於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及之後的每一週月日,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共給付一百二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另按前開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一倍扣除第一目給付總額之差額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期照顧保險金與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只給付一次(給付後契約終止);第 3 年起的 120 個月保證給付,總額至少躉繳保費 1.11 倍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時對應下列約定的保單年度及金額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長照狀態消滅後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長照與完全失能沒有等待期間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 身故給付
未開始領長照/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身故:躉繳保費 1.02 倍、保單價值準備金、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額乘附表二係數,第 1 年 50% 逐年增至第 6 年起 100%)三者取大。已開始領 120 個月分期者,給付期間不適用其他條款(不另給付身故保險金),身故時未付月份以貼現值(年利率 1.75%)一次給付
第十四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開始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者,於保險金給付期間內,除依約定負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之責任外,不適用本契約其餘各條之約定。」
- 祝壽、滿期給付
保險年齡屆滿 110 歲仍生存,給付躉繳保費 1.02 倍與當年度保險金額取大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在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契約訂立或復效 2 年內)、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越獄致死」
資料備註
- 累計最高保額 1,000 萬元為 DM 所列 40–60 歲的上限,其他年齡上限見 DM
- 完全失能程度表在本條款為附表三
富邦人壽其他長照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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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