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全心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XDN2・主約・終身・其他(失智/特定傷病)・投保年齡 0–65 歲

保障期間:繳費 10/20 年,保障至保險年齡屆滿 99 歲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就是每月給付金額;關懷保險金 6 倍

DM 保額 1–7 萬元(每月給付額)

第十二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條款沒有另外約定

給付上限:多項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只給付一項;沒有次數上限,給付到契約終止(99 歲)

免責期間:沒有免責期間。等待期間 30 天:特定傷病須於等待期間屆滿後診斷確定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型別

其他(失智/特定傷病):不以 ADLs 判定:只保失智(依 CDR 分級),或以條款所列特定傷病與完全失能觸發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9 項條款定義的特定傷病(腦中風後障礙、癱瘓、阿茲海默氏症、巴金森氏症等重度)或完全失能;不以長期照顧狀態(ADLs)判定。認知功能:嚴重阿茲海默氏症:CDR 達重度(3 分)並持續至少 6 個月。診斷資格:醫院醫師(各項另有神經專科等要求)。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多發性硬化症。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頭部創傷。完全失能(附表一)

第二條・條款原文

「「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特定傷病項目之一。」

……「(九)嚴重頭部創傷」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就是每月給付金額;關懷保險金 6 倍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一 7 項)與 9 項特定傷病同樣觸發每月給付與 6 倍關懷保險金

第十二條、附表一・條款原文

「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限制;特定傷病須於等待期間屆滿後診斷確定;意外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免責期間

條款沒有免責期間約定

一次金

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保險金額 6 倍一次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分期給付

保險事故日起每月給付保險金額,每年 12 期不論生存與否照付;每年週年日仍生存即續付下一年,直到契約終止(保險年齡屆滿 99 歲);不受理提前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前各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

……「並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不受理提前給付申請。」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多項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只給付一項;沒有次數上限,給付到契約終止(99 歲)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或/及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致成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豁免以後各期保費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

長照狀態消滅後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年繳保費總和 1.05 倍扣除已領及未領的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給付後的餘額;已領達 1.05 倍不再給付(未滿 15 足歲身故退還保費加計利息)

第二條・條款原文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累計已領及未領之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總額後的餘額。」

祝壽、滿期給付

保險年齡屆滿 99 歲仍生存,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年繳保費總和 1.05 倍扣除已領)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在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契約訂立或復效 2 年內)、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越獄致死」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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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