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樂溢定期壽險附約

XTY・附約・固定年期・平準型・投保年齡 15–65 歲

重點

保障期間
商品簡介:10、20、30 年期,或 50、55、60、65 歲滿期(繳費年期同保險年期)
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看條款原文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投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不確定)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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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張定期壽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轉換與自殺除外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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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