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26-11-02
定期壽險比較:11 家壽險 67 張條款的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與自殺除外差異
整理 11 家壽險公司 67 張定期壽險(主約 55 張、附約 12 張):平準型 58 張、遞減型 2 張、可選平準或遞減 7 張。表中並列六件事:保額平準還是遞減、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身故與失能給付、續保與轉換權、自殺除外期間與未滿 15 歲的處理、其他給付。每一項都附條號與條款原文,點商品看完整條款項目。
更多說明
公司依固定順序排列,同一家公司內依保額型態、主約/附約排序,不代表優劣。搜尋「定期壽險推薦」常看到的排行,本頁不做;這裡只並列保險公司公開的條款與商品簡介,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比較範圍只限本站收錄的商品,本頁不收費率表。
公司依固定順序排列,同一家公司內依保額型態、主約/附約排序,不代表優劣。搜尋「定期壽險推薦」常看到的排行,本頁不做;這裡只並列保險公司公開的條款與商品簡介,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比較範圍只限本站收錄的商品,本頁不收費率表。
篩選(已選 0 項)
符合條件 67 張。
國泰人壽7 張
- 心iLife一年期定期壽險(網路投保專屬)
MNC・主約・一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投保日起 30 日內身故或完全失能,給付年繳應繳保險費;第 31 日起及續保年度給付保險金額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 年期;期滿可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日計算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計算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按第十一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均無反對的意思表示且已交付保險費者,可更新契約;續保時保險公司得依主管機關核可的費率或指示的方式,調整保險費、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容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享保障定期壽險(20年期及歲滿期)
YQ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商品名稱為「20 年期及歲滿期」;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享保障定期壽險(20年期及歲滿期)
YQB・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商品名稱為「20 年期及歲滿期」;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享保障定期壽險(5年期)
YQ3・主約・5 年期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5 年期;期滿保證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期滿要保人可交付續保保險費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已申請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保險等情形除外);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最高 66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定期壽險(GL)
TC1・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期滿可申請續保(申請續保後的契約滿期日須在保險年齡 80 歲以內)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屆滿日前 30 日內申請,續保後契約滿期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逾 80 歲者,免附可保性證明,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轉換:屆滿日前 30 日內可免附可保性證明申請更約為保險公司當時仍銷售、僅含身故、完全失能或生存保險金的不分紅終身壽險或養老壽險主約;更約後保額不得超過本契約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GO心保障100定期壽險
K84・主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商品簡介:年滿期 10、20、30 年期,或歲滿期 60、65、70 歲;期滿更約保證只限主契約投保年齡 15–?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依照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期滿更約保證:期滿前可免附可保性證明,申請變更投保同類型定期壽險,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更約後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額且最高 300 萬元,繳費期滿年齡不得逾 80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 新GO安心保本定期保險
N66・主約・保障至指定年齡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障至保險年齡 85 歲(保險年齡到達 86 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滿期保險金)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一、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失能: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保險公司將按失能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按第十一條的規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未滿 15 足歲者: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自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滿 15 足歲前死亡,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滿期: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富邦人壽7 張
- 安享定期壽險
XTW1・主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0、15、20、25、30 年期(商品簡介的保險年期)投保年齡 15–60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失能: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豁免保費: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二至六級失能者,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
- 網投e平安定期壽險
ETF・主約・10 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0 年期(商品簡介:網路投保 10 年期)投保年齡 18–55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優世代平準型定期壽險
SPV1/SPV2・主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0 至 40 年期(商品簡介的保險年期)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依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依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e定幸福定期壽險【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商品】
ETC/ETD・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單首頁所載為準;5 年期者期滿可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5 年期者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已申請減額繳清、借款或欠繳保費未還清等情形除外);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e家安心網路投保一年定期壽險
ETB・主約・一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 年期;期滿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投保年齡 18–50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每年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 60 歲為止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樂溢定期壽險附約
XTY・附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商品簡介:10、20、30 年期,或 50、55、60、65 歲滿期(繳費年期同保險年期)投保年齡 15–65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優世代遞減型定期壽險
SPV5/SPV6・主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遞減型商品名稱為遞減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的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逐年遞減)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0 至 40 年期(商品簡介的保險年期)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依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依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新光人壽14 張
- 平準定期壽險
8K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期滿可申請續約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保證續約:被保險人符合承保條件者,期滿前一個月申請續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免附可保證明;續保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屆滿 70 足歲後的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契約效力終止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好時光定期壽險
8RA・主約・10 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0 年期;期滿前可申請更約為指定的同類型契約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期滿更約權:期滿前 30 日內可申請更約為保險公司指定的同類型契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已辦減額繳清、欠繳保費或借款、停效等情形除外);更約後保額不得超過原保額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定期保險
TTL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失能: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之後另按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約定給付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家用保障定期保險
FIL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障至保險單首頁所載的保障期滿日(滿期日)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或第一次確定完全失能:身故日(或診斷確定日)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再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給付 5 次失能:第一次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與身故相同,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首期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 5 次)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高額定期保險
HTL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失能: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之後另按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約定給付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My Light 20定期壽險
8TA・主約・20 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20 年期(商品名稱 My Light 20;條款:保險期間同繳費期間)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My Light 5定期壽險
8QA・主約・5 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5 年期;期滿可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不符合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規定者除外);續保後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額;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須未達 67 歲之保單週年日(換算最高續保年齡 66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My New Way定期壽險
8A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同繳費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My Way定期壽險
LAA・主約・一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 年期;期滿後 30 日內可交付續保保險費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1 年期,期滿後 30 日內可續保;續保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 60 歲後的第一個保單週年日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珍心守護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
NJTRA・附約・一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 年期;期滿可續保投保年齡 0–65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依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失能:有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依本附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未滿 15 足歲者: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自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滿 15 足歲前死亡,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1 年期;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最長續保至主契約保障期間屆滿,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76 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換算最高續保年齡 75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家用保障定期保險附約
FIR・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障至保險單首頁所載的保障期滿日(滿期日)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或第一次確定完全失能:身故日(或診斷確定日)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再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給付 5 次失能:第一次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與身故相同,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首期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 5 次)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新定期保險附約
NTRA・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失能: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之後另按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約定給付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快樂滿屋定期壽險
ML3・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可選平準或遞減投保時可選平準型或遞減型;身故保險金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乘以係數表係數)與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取大者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依投保時選擇的保險期間(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依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已經過期間之應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失能:有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依條款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已經過期間之應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鑫好家貸定期壽險
1F1G・主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可選平準或遞減投保類型甲型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乙型按當年度保險金額(附件各保單年度比例,由 100% 逐年遞減)給付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0 年期、20 年期(附件比例表所列的保險期間)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依保險單所載投保類型給付身故保險金:甲型按基本保險金額,乙型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見附件比例表,由 100% 逐年遞減)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者,依保險單所載投保類型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甲型基本保險金額、乙型當年度保險金額,同身故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南山人壽5 張
- 新定期壽險
NTL2・主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0、20、30 年期(商品簡介的繳費年期)投保年齡 15–60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未曾遭受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者,可免附可保性證明改換為現售不分紅終身壽險(不含含豁免保險費者);新契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金額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Full樂安心定期壽險
FRTL・主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5 年期(可續保)、20 年期,或保險期間至保險年齡 70 歲年度末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5 年期:期滿後 30 日內可交付續保保險費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每次續保 5 年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不分紅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
N1TR・附約・一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 年期附約;商品簡介:15 足歲~60 歲投保,保證續保至保險年齡 74 歲之保單年度末(期滿後 30 日內可續保)投保年齡 15–60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1 年期附約,期滿後 30 日內可續保;最高可續保至保險年齡 74 歲之保單年度末;除保險公司經核准停止銷售或達年齡上限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定期壽險附約
NTR2・附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0、20、30 年期(商品簡介的繳費年期)投保年齡 15–60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未曾遭受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者,可改換為現售不分紅終身壽險(不含含豁免保險費者);自始期日至終期日前 5 年申請者免附可保性證明;新契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附約保險金額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全家幸福定期壽險
BMTL2・主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可選平準或遞減投保型別分平額型與減額型;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乘以各保單年度百分比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0、15、20、25、30、40 年期(商品簡介的投保年期)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失能: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以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契約屆滿日前兩年內且被保險人未曾遭受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者,可免附可保性證明改換為現售不分紅終身壽險或養老壽險(不含含豁免保險費者);新契約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當年度保險金額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凱基人壽4 張
- 好喜悅定期壽險
APLHPL・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e同守護五年定期壽險
APJGPL・主約・5 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5 年期;期滿保證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期滿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減額繳清、有借款或欠繳保費等情形除外);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續保保費依續保時的費率與年齡計算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e同守護定期壽險
APJHPL・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好喜福定期壽險附約
APMHPL・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台灣人壽9 張
- 15一實一年定期壽險
主約・一年期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 年期;要保人可隨時終止契約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條款沒有給付約定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期間見條款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條款沒有寫自殺除外的年限)未滿 15 歲:未滿 15 足歲者: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自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滿 15 足歲前死亡,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16平安歲滿期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商品名稱為「歲滿期」;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面頁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條款沒有給付約定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未滿 15 足歲者: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自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滿 15 足歲前死亡,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吉安心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期滿前可申請更約為平準型定期壽險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一、身故日之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期滿前一個月內可申請更約為保險公司當時仍銷售的平準型定期壽險,免附可保性證明;更約後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額且最高新臺幣 600 萬元,更約時保險年齡不得逾 65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常保幸福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期滿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期滿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續保前);續保之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逾 79 歲者不得續保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主約・一年期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 年期;期滿可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85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未滿 15 足歲者: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自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滿 15 足歲前死亡,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每年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85 歲;續保保費依續保時的費率與保險年齡計算,不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保富通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繳費期間 5 年期、20 年期者期滿可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期滿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繳費期間 5 年期者 66 歲,20 年期者 51 歲;已辦理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保險者不得續保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111)
主約・一年期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 年期;期滿可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65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每年可續保;除不符合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等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65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
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條款沒有寫明年數)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福氣成家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可選平準或遞減附表二分平準型與遞減型兩種係數表;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係數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係數表列 10、15、20、25、30、35、40 年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二、身故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分期給付:要保人可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按第十五條分期給付;分期給付不因本契約效力終止而受影響
全球人壽3 張
- 好福氣定期壽險(定額給付型)
QFT・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首頁所載為準(生效日至滿期日)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分期給付:要保人可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保險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其他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 守護童心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
XTK・附約・一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 年期;期滿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未滿 15 足歲者: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自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滿 15 足歲前死亡,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1 年期;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達 16 歲之保單週年日(換算最高續保年齡 15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定期壽險附約
QTR・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期滿可申請續約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保證續約:期滿前 15 日前可免附可保性證明申請續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約之被保險人滿期年齡最高不得逾 71 歲轉換: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 15 日前,可免附可保性證明申請變更為終身壽險或養老壽險;新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附約原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年齡不得超過新契約最高投保年齡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遠雄人壽6 張
- 千禧一年期定期壽險
CSD・主約・一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 年期;期滿保證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有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期滿前 15 日內可申請續保;除保險公司經核准停止銷售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逾續保年齡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年齡最高不得逾 95 歲轉換:保證更約:期滿前 15 日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可申請將本契約更約為終身壽險或養老壽險;更約後身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定期壽險(110)
FD6・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e富通二十年定期壽險
QF1・主約・20 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20 年期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保險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e富通五年定期壽險
QE1・主約・5 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5 年期;期滿保證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保險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期滿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超過 66 歲者,可交付續保保險費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e富通歲滿期定期壽險
QG1・主約・保障至指定年齡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70 歲之保單年度屆滿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保險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定期壽險附約(110)
QA6・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元大人壽5 張
- 永愛傳家定期壽險
M7・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保險費總和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保險費總和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加值定期壽險
TM・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以標準體簽單承保者期滿可續約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保險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以標準體簽單承保者,保險期間屆滿時可交付續約保險費續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約之被保險人滿期保險年齡最高不得逾 80 歲,保險期間須與原投保相同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豁免保費: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以後各到期日至繳費期間屆滿前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豁免只適用於本契約,不含附加的附約
- e定罩定期壽險
EF・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單首頁所載為準;5 年期者期滿可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額,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保險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5 年期者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已申請減額繳清、展期定期保險、有借款或欠繳保費未還清等情形除外);續保最高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Good人生一年期定期壽險
ET・主約・一年期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 年期;期滿可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60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應得之人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1 年期;除不符合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等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60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永愛傳家遞減定期壽險
M8・主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遞減型商品名稱為遞減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逐年遞減)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列 10、15、20、25、30 年期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按身故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按完全失能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宏泰人壽4 張
- 一年定期壽險(不分紅保單)
ITL・主約・一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1 年期;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 75 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不再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者,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1 年期;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 75 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不再續保(換算最高續保年齡 74 歲);續保保費依續保時的費率與年齡計算,不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一般失能保險金
- 定期壽險(不分紅保單)
NT・主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商品簡介:15 年期(15 足歲~60 歲)、20 年期(15 足歲~55 歲)投保年齡 15–60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豁免保費: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要保人檢具失能診斷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因要保人故意行為、被保險人故意自成失能、犯罪行為、拒捕或越獄致成失能者不適用;免繳後不得申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變更
- 定期壽險附約(不分紅保單)
NTR・附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商品簡介:5、6、10、15、20、25、30 年期(5 年期 15 足歲~70 歲,30 年期 15 足歲~45 歲)投保年齡 15–70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豁免保費: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要保人檢具失能診斷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因要保人故意行為、被保險人故意自成失能、犯罪行為、拒捕或越獄致成失能者不適用;免繳後不得申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變更
- 泰欣安定期壽險
MTC/MTD/MTF・主約・固定年期
- 保額型態
- 可選平準或遞減投保時可選平準型、遞減 A 型或遞減 B 型;遞減型按附表一的各保單年度比率計算當年度保險金額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商品簡介:保險期間 6 至 30 年投保年齡 18–65 歲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一、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二、遞減A型、遞減B型: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失能: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平準型:按致成完全失能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二、遞減A型、遞減B型:按致成完全失能確定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安達人壽3 張
- 高福康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期滿前 30 日申請可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七項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保險期間屆滿日 30 日前申請,續保後契約滿期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逾 70 歲者,免附可保性證明,可續保保險公司當時銷售的高福康或同類型定期壽險,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保築感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可選平準或遞減投保時可選平準型或遞減型;遞減型的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各保單年度保險金額比例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所載為準;附表一(遞減型適用)列 5 至 30 年的保險期間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一、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二、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失能: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平準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二、遞減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傳家保定期保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可選平準或遞減投保時可選平準型或遞減型;遞減型的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各保單年度保險金額比例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一、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二、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失能: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平準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二、遞減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表中文字依條款整理,原文與條號見各商品頁。條款沒有約定的項目照實寫「條款沒有這項約定」,不推論。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與費率差異只寫商品簡介載明的部分。
本站收錄商品的統計
- 67 張中,平準型 58 張、遞減型 2 張、可選平準或遞減 7 張。
- 保障期間:一年期 12 張、固定年期 22 張、保障至指定年齡 2 張、以保單所載為準 31 張。
- 自殺除外期間:2 年 66 張。
以上依本頁資料統計,個別商品以商品頁的條號與原文為準。
比較時要看的差異
- 65 張除身故外,另給付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其餘只給付身故。
- 28 張條款有續保約定,其中 26 張寫明保證續保;11 張有轉換權(轉成終身壽險等)。
- 1 張有滿期給付;2 張有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選項;4 張有豁免保費約定。
- 6 張條款寫明未滿 15 足歲身故的處理(保險法第 107 條);63 張寫明受監護宣告的情形。
業務員:客戶問「定期壽險可不可以續保、轉換」
把定期壽險的商品頁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自殺除外與續保轉換整理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各保險公司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每張商品的官方條款連結在商品頁。條款引文由本站整理並逐字核對;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