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新GO心保障100定期壽險
K84・主約・固定年期・平準型・投保年齡 15–? 歲
重點
- 保障期間
- 商品簡介:年滿期 10、20、30 年期,或歲滿期 60、65、70 歲;期滿更約保證只限主契約
- 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依照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續保與轉換
- 期滿更約保證:期滿前可免附可保性證明,申請變更投保同類型定期壽險,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更約後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額且最高 300 萬元,繳費期滿年齡不得逾 80 歲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另有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
-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依照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 其他給付
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遭受意外傷害事故,180 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的保險金額依附表二比例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為準,依附表二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
-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不確定)
-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期滿更約保證:期滿前可免附可保性證明,申請變更投保同類型定期壽險,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更約後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額且最高 300 萬元,繳費期滿年齡不得逾 80 歲
第三十二條・條款原文
「期滿更約保證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變更投保同類型定期壽險,本公司不得拒絕。」
……「但更約後之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險金額且最高以三佰萬元為限;更約後被保險人之繳費期滿年齡不得逾八十歲。」
-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及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 保險期間年數取自商品簡介或商品名稱,條款本文沒有寫明;以保險單所載為準
- 條款與商品簡介(DM)都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費率差異以保險公司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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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定期壽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轉換與自殺除外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