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國泰人壽心iLife一年期定期壽險(網路投保專屬)

MNC・主約・一年期・平準型

重點

保障期間
1 年期;期滿可續保
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日計算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計算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額型態
平準型:投保日起 30 日內身故或完全失能,給付年繳應繳保險費;第 31 日起及續保年度給付保險金額
續保與轉換
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均無反對的意思表示且已交付保險費者,可更新契約;續保時保險公司得依主管機關核可的費率或指示的方式,調整保險費、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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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按第十一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日計算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計算「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計算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計算「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投保日起 30 日內身故或完全失能,給付年繳應繳保險費;第 31 日起及續保年度給付保險金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當年度保險金額」:(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日起三十日以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之一:年繳應繳保險費。(二)被保險人於投保日起三十一日以後或續保之保險單年度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保險金額。」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1 年期;期滿可續保

第八條・條款原文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為準。」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均無反對的意思表示且已交付保險費者,可更新契約;續保時保險公司得依主管機關核可的費率或指示的方式,調整保險費、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容

第八條・條款原文

「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除依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外,本公司得按照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或指示之方式,調整保險費、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容。」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按第十一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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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