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國泰人壽新GO安心保本定期保險

N66・主約・保障至指定年齡・平準型

重點

保障期間
保障至保險年齡 85 歲(保險年齡到達 86 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滿期保險金)
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一、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失能: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保險公司將按失能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看條款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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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按第十一條的規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一、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一、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保險公司將按失能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按失能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三、」

……「額的一點零六倍。」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八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一、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保障至保險年齡 85 歲(保險年齡到達 86 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九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八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按第十一條的規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的規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一條的規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未滿 15 足歲者: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自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滿 15 足歲前死亡,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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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