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達人壽高福康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重點
- 保障期間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期滿前 30 日申請可續保
- 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七項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續保與轉換
- 保險期間屆滿日 30 日前申請,續保後契約滿期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逾 70 歲者,免附可保性證明,可續保保險公司當時銷售的高福康或同類型定期壽險,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所列七項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七項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定義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不確定)
-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日 30 日前申請,續保後契約滿期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逾 70 歲者,免附可保性證明,可續保保險公司當時銷售的高福康或同類型定期壽險,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要保人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且申請續保後之契約滿期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逾七十歲者,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文件,填妥申請書,」
-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 受監護宣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年期與投保年齡以保險公司公布為準(不確定)
- 官網沒有提供這張商品的商品簡介(DM),投保年齡與保額範圍以保險公司為準(本頁不推論)
- 條款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官網沒有提供 DM,費率差異以保險公司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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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定期壽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轉換與自殺除外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安達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