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平準定期壽險

8K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重點

保障期間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期滿可申請續約
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續保與轉換
保證續約:被保險人符合承保條件者,期滿前一個月申請續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免附可保證明;續保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屆滿 70 足歲後的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契約效力終止

看條款原文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不確定)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保證續約:被保險人符合承保條件者,期滿前一個月申請續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免附可保證明;續保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屆滿 70 足歲後的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保證續約本契約被保險人符合本公司承保條件者,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一個月前填妥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續約,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此項續約申請本公司不得拒絕,且要保人不需出具被保險人可保證明文件。」

……「但續保契約之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七十足歲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時,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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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