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高額定期保險
HTL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重點
- 保障期間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給付
- 身故: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失能: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之後另按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約定給付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續保與轉換
- 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條款有轉換、改換或更約為終身壽險、養老壽險等其他壽險的約定(轉換權項目)
- 另有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之後另按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約定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
……「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 其他給付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後,自完全失能確定日起,於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至保險年齡達 110 歲(含)止
第六條・條款原文
「所稱之完全失能者,本公司自完全失能確定日起,於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
-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三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不確定)
-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轉換權
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約轉換為本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之其他壽險保單」
……「本契約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不提供契約轉換權。」
-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年期與投保年齡以保險公司公布為準(不確定)
- 已讀取商品簡介(DM),但沒有寫明投保年齡,投保年齡以保險公司為準(不確定)
- 條款與商品簡介(DM)都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費率差異以保險公司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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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定期壽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轉換與自殺除外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