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My Light 5定期壽險

8QA・主約・5 年期・平準型

重點

保障期間
5 年期;期滿可續保
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續保與轉換
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不符合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規定者除外);續保後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額;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須未達 67 歲之保單週年日(換算最高續保年齡 66 歲)

看條款原文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本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五、「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5 年期;期滿可續保

第六條・條款原文

「契約保險期間及續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五年。」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不符合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規定者除外);續保後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額;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須未達 67 歲之保單週年日(換算最高續保年齡 66 歲)

第六條・條款原文

「除不符合主管機關頒布之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且續保後之保險金額不得逾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六十七歲之保單週年日者,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墊繳保險費本息或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向本公司申請續保」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除外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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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