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定期壽險
本站收錄新光人壽的 14 張定期壽險(不代表已涵蓋該公司全部商品;是否仍在銷售以保險公司為準):平準型 12 張、可選平準或遞減 2 張。點商品名稱看各條款項目的條號與原文,以及官方條款、商品簡介連結。
平準定期壽險8KA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期滿可申請續約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保證續約:被保險人符合承保條件者,期滿前一個月申請續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免附可保證明;續保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屆滿 70 足歲後的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契約效力終止自殺除外 2 年
好時光定期壽險8RA
主約・10 年期・平準型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10 年期;期滿前可申請更約為指定的同類型契約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期滿更約權:期滿前 30 日內可申請更約為保險公司指定的同類型契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已辦減額繳清、欠繳保費或借款、停效等情形除外);更約後保額不得超過原保額自殺除外 2 年
定期保險TTLA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失能: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之後另按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約定給付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自殺除外 2 年
家用保障定期保險FILA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保障至保險單首頁所載的保障期滿日(滿期日)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或第一次確定完全失能:身故日(或診斷確定日)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再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給付 5 次失能:第一次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與身故相同,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首期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 5 次)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自殺除外 2 年
高額定期保險HTLA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失能: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之後另按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約定給付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自殺除外 2 年
My Light 20定期壽險8TA
主約・20 年期・平準型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20 年期(商品名稱 My Light 20;條款:保險期間同繳費期間)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自殺除外 2 年
My Light 5定期壽險8QA
主約・5 年期・平準型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5 年期;期滿可續保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不符合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規定者除外);續保後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額;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須未達 67 歲之保單週年日(換算最高續保年齡 66 歲)自殺除外 2 年
My New Way定期壽險8AA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保險期間同繳費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自殺除外 2 年
My Way定期壽險LAA
主約・一年期・平準型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1 年期;期滿後 30 日內可交付續保保險費續保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1 年期,期滿後 30 日內可續保;續保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 60 歲後的第一個保單週年日自殺除外 2 年
珍心守護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NJTRA
附約・一年期・平準型・投保年齡 0–65 歲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1 年期;期滿可續保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時依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失能:有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依本附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1 年期;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最長續保至主契約保障期間屆滿,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76 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換算最高續保年齡 75 歲)自殺除外 2 年
家用保障定期保險附約FIR
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保障至保險單首頁所載的保障期滿日(滿期日)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或第一次確定完全失能:身故日(或診斷確定日)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再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給付 5 次失能:第一次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與身故相同,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首期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 5 次)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自殺除外 2 年
新定期保險附約NTRA
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失能: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之後另按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約定給付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自殺除外 2 年
快樂滿屋定期壽險ML3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可選平準或遞減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投保時可選平準型或遞減型;身故保險金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乘以係數表係數)與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取大者依投保時選擇的保險期間(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時依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已經過期間之應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失能:有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依條款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已經過期間之應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自殺除外 2 年
鑫好家貸定期壽險1F1G
主約・固定年期・可選平準或遞減
- 保額型態與保障期間
- 投保類型甲型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乙型按當年度保險金額(附件各保單年度比例,由 100% 逐年遞減)給付10 年期、20 年期(附件比例表所列的保險期間)
- 身故與失能
- 身故時依保險單所載投保類型給付身故保險金:甲型按基本保險金額,乙型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見附件比例表,由 100% 逐年遞減)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者,依保險單所載投保類型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甲型基本保險金額、乙型當年度保險金額,同身故保險金)
- 續保與自殺除外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自殺除外 2 年
同一家公司內依保額型態、主約/附約排序,不代表優劣。給付以條款與保險公司認定為準;本頁不推薦特定商品。
其他公司的定期壽險
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各商品的官方條款連結在商品頁。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