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珍心守護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
NJTRA・附約・一年期・平準型・投保年齡 0–65 歲
重點
- 保障期間
- 1 年期;期滿可續保
- 給付
- 身故:身故時依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失能:有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依本附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續保與轉換
- 1 年期;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最長續保至主契約保障期間屆滿,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76 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換算最高續保年齡 75 歲)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依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二項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有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依本附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有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二項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三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附約之投保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1 年期;期滿可續保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1 年期;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最長續保至主契約保障期間屆滿,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76 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換算最高續保年齡 75 歲)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得續保至下列二者較早屆至日為止:一、主契約保障期間屆滿。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
-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未滿 15 足歲者: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自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滿 15 足歲前死亡,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 條款與商品簡介(DM)都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費率差異以保險公司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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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定期壽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轉換與自殺除外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