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家用保障定期保險附約

FIR・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重點

保障期間
保障至保險單首頁所載的保障期滿日(滿期日)
給付
身故:身故或第一次確定完全失能:身故日(或診斷確定日)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再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給付 5 次;失能:第一次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與身故相同,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首期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 5 次)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續保與轉換
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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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或第一次確定完全失能:身故日(或診斷確定日)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再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給付 5 次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滿期日前之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第一次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於該身故日或該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與爾後每屆保單週年日時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至本附約滿期日(含)止。」

……「第二期起於每屆保單週年日時給付,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第一項家用保障保險金之給付次數如至本附約滿期日止未達五次者,本公司將延續給付至達五次為止。」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第一次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與身故相同,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首期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 5 次)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滿期日前之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第一次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於該身故日或該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與爾後每屆保單週年日時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至本附約滿期日(含)止。」

其他給付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後,自診斷確定日起與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 50%,至保險年齡達 110 歲(含)止

第六條・條款原文

「所稱之完全失能者,本公司自該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與爾後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

……「前項所稱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其金額為本附約保險金額的50%。」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三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附約之投保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不確定)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轉換權

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向本公司申請將本附約轉換為本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之其他壽險保單」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時分期給付之家用保障保險金,均變更為一次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其金額同第五條第六項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之一次提前給付金額。」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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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