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主約・一年期・平準型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重點

保障期間
1 年期;期滿可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85 歲
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續保與轉換
每年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85 歲;續保保費依續保時的費率與保險年齡計算,不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

看條款原文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1 年期;期滿可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85 歲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每年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85 歲;續保保費依續保時的費率與保險年齡計算,不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

第五條・條款原文

「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八十五歲。」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未滿 15 足歲者: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自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滿 15 足歲前死亡,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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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