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111)
主約・一年期・平準型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重點
- 保障期間
- 1 年期;期滿可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65 歲
- 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續保與轉換
- 每年可續保;除不符合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等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65 歲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
……「未到期之保險費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1 年期;期滿可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65 歲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每年可續保;除不符合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等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65 歲
第六條・條款原文
「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除不符合主管機關頒布之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有第六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六十五歲。」
-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 其他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二、」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 受監護宣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 官網沒有提供這張商品的商品簡介(DM),投保年齡與保額範圍以保險公司為準(本頁不推論)
-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收錄供檢視既有保單
- 條款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官網沒有提供 DM,費率差異以保險公司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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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定期壽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轉換與自殺除外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