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吉安心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重點

保障期間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期滿前可申請更約為平準型定期壽險
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一、身故日之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續保與轉換
期滿前一個月內可申請更約為保險公司當時仍銷售的平準型定期壽險,免附可保性證明;更約後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額且最高新臺幣 600 萬元,更約時保險年齡不得逾 6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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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一、身故日之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一、身故日之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期滿前可申請更約為平準型定期壽險

第二條・條款原文

「三、「保險期間」: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期間(契約始期至契約終期)。」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期滿前一個月內可申請更約為保險公司當時仍銷售的平準型定期壽險,免附可保性證明;更約後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額且最高新臺幣 600 萬元,更約時保險年齡不得逾 65 歲

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一個月內,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更約為本公司當時仍銷售之平準型定期壽險。」

……「但更約後之保險金額不得逾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且最高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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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