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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可選平準或遞減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重點

保障期間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係數表列 10、15、20、25、30、35、40 年
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二、身故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保額型態
可選平準或遞減:附表二分平準型與遞減型兩種係數表;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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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二、身故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二、身故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附表二分平準型與遞減型兩種係數表;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係數

第二條・條款原文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值」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係數表列 10、15、20、25、30、35、40 年

第二條・條款原文

「四、「保險期間」: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期間(契約始期至契約終期)。」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要保人可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按第十五條分期給付;分期給付不因本契約效力終止而受影響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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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