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15一實一年定期壽險

主約・一年期・平準型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重點

保障期間
1 年期;要保人可隨時終止契約
給付
身故: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看條款原文 ↓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條款沒有寫自殺除外的年限)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的約定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1 年期;要保人可隨時終止契約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條款沒有寫自殺除外的年限)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因」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未滿 15 足歲者: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自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滿 15 足歲前死亡,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九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九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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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定期壽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轉換與自殺除外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

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