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15一實一年定期壽險
主約・一年期・平準型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重點
- 保障期間
- 1 年期;要保人可隨時終止契約
- 給付
- 身故: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只給付身故;條款沒有完全失能保險金
- 條款沒有寫自殺除外的期間年限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條款沒有寫自殺除外的年限)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的約定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1 年期;要保人可隨時終止契約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條款沒有寫自殺除外的年限)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因」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未滿 15 足歲者: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自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滿 15 足歲前死亡,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九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九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 官網沒有提供這張商品的商品簡介(DM),投保年齡與保額範圍以保險公司為準(本頁不推論)
-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收錄供檢視既有保單
- 條款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官網沒有提供 DM,費率差異以保險公司公告為準
台灣人壽其他定期壽險
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定期壽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轉換與自殺除外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