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全家幸福定期壽險
BMTL2・主約・固定年期・可選平準或遞減
重點
- 保障期間
- 10、15、20、25、30、40 年期(商品簡介的投保年期)
- 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失能: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以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 保額型態
- 可選平準或遞減:投保型別分平額型與減額型;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乘以各保單年度百分比
- 續保與轉換
- 轉換:契約屆滿日前兩年內且被保險人未曾遭受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者,可免附可保性證明改換為現售不分紅終身壽險或養老壽險(不含含豁免保險費者);新契約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當年度保險金額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身故保險金依條款取下列金額中的最大者:當年度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總和
- 投保型別分平額型與減額型;選減額型時,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各保單年度百分比(逐年遞減)
- 條款有轉換、改換或更約為終身壽險、養老壽險等其他壽險的約定(轉換權項目)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以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以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投保型別分平額型與減額型;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乘以各保單年度百分比
第二條・條款原文
「三、投保型別:係指本契約記載於保險單上之本保險型別,分為平額型和減額型兩種。」
-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不確定)
-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轉換權
契約屆滿日前兩年內且被保險人未曾遭受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者,可免附可保性證明改換為現售不分紅終身壽險或養老壽險(不含含豁免保險費者);新契約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當年度保險金額
第二十三條・條款原文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契約屆滿日前兩年內,被保險人未曾遭受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要保人得免檢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約改換為除下列契約以外之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之現售不分紅終身壽險或養老壽險契約:一、」
……「改換後新契約之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申請改換當時依本契約約定計算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 保險期間年數取自商品簡介或商品名稱,條款本文沒有寫明;以保險單所載為準
- 已讀取商品簡介(DM),但沒有寫明投保年齡,投保年齡以保險公司為準(不確定)
- 條款與商品簡介(DM)都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費率差異以保險公司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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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定期壽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轉換與自殺除外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