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南山人壽Full樂安心定期壽險

FRTL・主約・固定年期・平準型

重點

保障期間
5 年期(可續保)、20 年期,或保險期間至保險年齡 70 歲年度末
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續保與轉換
5 年期:期滿後 30 日內可交付續保保險費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每次續保 5 年

看條款原文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名詞定義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投保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5 年期(可續保)、20 年期,或保險期間至保險年齡 70 歲年度末

第二條・條款原文

「(二)保險期間二十年或保險期間至「保險年齡」達七十歲年度末者」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5 年期:期滿後 30 日內可交付續保保險費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每次續保 5 年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五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每次續保之保險期間為五年,但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六歲。」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除外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二、」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受監護宣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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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