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Full樂安心定期壽險
FRTL・主約・固定年期・平準型
重點
- 保障期間
- 5 年期(可續保)、20 年期,或保險期間至保險年齡 70 歲年度末
- 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續保與轉換
- 5 年期:期滿後 30 日內可交付續保保險費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每次續保 5 年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名詞定義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投保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5 年期(可續保)、20 年期,或保險期間至保險年齡 70 歲年度末
第二條・條款原文
「(二)保險期間二十年或保險期間至「保險年齡」達七十歲年度末者」
-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5 年期:期滿後 30 日內可交付續保保險費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每次續保 5 年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五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每次續保之保險期間為五年,但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六歲。」
-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除外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 其他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二、」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 受監護宣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 官網沒有提供這張商品的商品簡介(DM),投保年齡與保額範圍以保險公司為準(本頁不推論)
- 條款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官網沒有提供 DM,費率差異以保險公司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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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定期壽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轉換與自殺除外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