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e同守護五年定期壽險
APJGPL・主約・5 年期・平準型
重點
- 保障期間
- 5 年期;期滿保證續保
- 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續保與轉換
- 期滿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減額繳清、有借款或欠繳保費等情形除外);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續保保費依續保時的費率與年齡計算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二、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不確定)
-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期滿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減額繳清、有借款或欠繳保費等情形除外);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續保保費依續保時的費率與年齡計算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五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本契約或附加之附約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契約不得續保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六歲。」
-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 保險期間年數取自商品簡介或商品名稱,條款本文沒有寫明;以保險單所載為準
- 官網沒有提供這張商品的商品簡介(DM),投保年齡與保額範圍以保險公司為準(本頁不推論)
- 條款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官網沒有提供 DM,費率差異以保險公司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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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定期壽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轉換與自殺除外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