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好喜福定期壽險附約
APMHPL・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重點
- 保障期間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二、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不確定)
-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二)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年期與投保年齡以保險公司公布為準(不確定)
- 已讀取商品簡介(DM),但沒有寫明投保年齡,投保年齡以保險公司為準(不確定)
- 條款與商品簡介(DM)都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費率差異以保險公司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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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