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26-11-02
定期壽險比較:11 家壽險 67 張條款的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與自殺除外差異
整理 11 家壽險公司 67 張定期壽險(主約 55 張、附約 12 張):平準型 58 張、遞減型 2 張、可選平準或遞減 7 張。表中並列六件事:保額平準還是遞減、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身故與失能給付、續保與轉換權、自殺除外期間與未滿 15 歲的處理、其他給付。每一項都附條號與條款原文,點商品看完整條款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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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固定順序排列,同一家公司內依保額型態、主約/附約排序,不代表優劣。搜尋「定期壽險推薦」常看到的排行,本頁不做;這裡只並列保險公司公開的條款與商品簡介,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比較範圍只限本站收錄的商品,本頁不收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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篩選(已選 1 項)
符合條件 31 張。
國泰人壽3 張
- 享保障定期壽險(20年期及歲滿期)
YQ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商品名稱為「20 年期及歲滿期」;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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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享保障定期壽險(20年期及歲滿期)
YQB・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商品名稱為「20 年期及歲滿期」;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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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定期壽險(GL)
TC1・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期滿可申請續保(申請續保後的契約滿期日須在保險年齡 80 歲以內)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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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屆滿日前 30 日內申請,續保後契約滿期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逾 80 歲者,免附可保性證明,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轉換:屆滿日前 30 日內可免附可保性證明申請更約為保險公司當時仍銷售、僅含身故、完全失能或生存保險金的不分紅終身壽險或養老壽險主約;更約後保額不得超過本契約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富邦人壽1 張
- e定幸福定期壽險【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商品】
ETC/ETD・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單首頁所載為準;5 年期者期滿可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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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5 年期者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已申請減額繳清、借款或欠繳保費未還清等情形除外);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新光人壽8 張
- 平準定期壽險
8K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期滿可申請續約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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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保證續約:被保險人符合承保條件者,期滿前一個月申請續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免附可保證明;續保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屆滿 70 足歲後的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契約效力終止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定期保險
TTL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失能: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之後另按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約定給付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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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家用保障定期保險
FIL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障至保險單首頁所載的保障期滿日(滿期日)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或第一次確定完全失能:身故日(或診斷確定日)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再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給付 5 次失能:第一次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與身故相同,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首期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 5 次)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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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高額定期保險
HTL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失能: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之後另按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約定給付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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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My New Way定期壽險
8AA・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同繳費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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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家用保障定期保險附約
FIR・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障至保險單首頁所載的保障期滿日(滿期日)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或第一次確定完全失能:身故日(或診斷確定日)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再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給付 5 次失能:第一次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與身故相同,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首期給付保險金額加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後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至滿期日止,最少 5 次)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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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新定期保險附約
NTRA・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失能: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之後另按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約定給付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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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申請轉換為保險公司現有除定期壽險以外的其他壽險保單;已申請展期定期保險者不提供轉換權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快樂滿屋定期壽險
ML3・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可選平準或遞減投保時可選平準型或遞減型;身故保險金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乘以係數表係數)與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取大者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依投保時選擇的保險期間(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依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金額為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已經過期間之應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失能:有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依條款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已經過期間之應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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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凱基人壽3 張
- 好喜悅定期壽險
APLHPL・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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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e同守護定期壽險
APJHPL・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好喜福定期壽險附約
APMHPL・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台灣人壽6 張
- 16平安歲滿期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商品名稱為「歲滿期」;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面頁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條款沒有給付約定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未滿 15 足歲者: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自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滿 15 足歲前死亡,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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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吉安心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期滿前可申請更約為平準型定期壽險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一、身故日之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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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期滿前一個月內可申請更約為保險公司當時仍銷售的平準型定期壽險,免附可保性證明;更約後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額且最高新臺幣 600 萬元,更約時保險年齡不得逾 65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常保幸福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期滿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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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期滿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續保前);續保之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逾 79 歲者不得續保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保富通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繳費期間 5 年期、20 年期者期滿可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期滿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繳費期間 5 年期者 66 歲,20 年期者 51 歲;已辦理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保險者不得續保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
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條款沒有寫明年數)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福氣成家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可選平準或遞減附表二分平準型與遞減型兩種係數表;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係數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面頁所載為準;係數表列 10、15、20、25、30、35、40 年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二、身故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下列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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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分期給付:要保人可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按第十五條分期給付;分期給付不因本契約效力終止而受影響
全球人壽2 張
- 好福氣定期壽險(定額給付型)
QFT・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首頁所載為準(生效日至滿期日)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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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分期給付:要保人可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保險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其他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 定期壽險附約
QTR・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期滿可申請續約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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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保證續約:期滿前 15 日前可免附可保性證明申請續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約之被保險人滿期年齡最高不得逾 71 歲轉換: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 15 日前,可免附可保性證明申請變更為終身壽險或養老壽險;新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附約原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年齡不得超過新契約最高投保年齡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遠雄人壽2 張
- 新定期壽險(110)
FD6・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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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定期壽險附約(110)
QA6・附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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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元大人壽3 張
- 永愛傳家定期壽險
M7・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保險費總和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保險費總和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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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加值定期壽險
TM・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以標準體簽單承保者期滿可續約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保險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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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以標準體簽單承保者,保險期間屆滿時可交付續約保險費續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約之被保險人滿期保險年齡最高不得逾 80 歲,保險期間須與原投保相同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豁免保費: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以後各到期日至繳費期間屆滿前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豁免只適用於本契約,不含附加的附約
- e定罩定期壽險
EF・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單首頁所載為準;5 年期者期滿可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額,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保險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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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5 年期者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已申請減額繳清、展期定期保險、有借款或欠繳保費未還清等情形除外);續保最高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安達人壽3 張
- 高福康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期滿前 30 日申請可續保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七項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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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保險期間屆滿日 30 日前申請,續保後契約滿期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逾 70 歲者,免附可保性證明,可續保保險公司當時銷售的高福康或同類型定期壽險,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保築感定期壽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可選平準或遞減投保時可選平準型或遞減型;遞減型的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各保單年度保險金額比例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所載為準;附表一(遞減型適用)列 5 至 30 年的保險期間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一、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二、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失能: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平準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二、遞減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傳家保定期保險
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
- 保額型態
- 可選平準或遞減投保時可選平準型或遞減型;遞減型的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各保單年度保險金額比例
-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 身故與失能給付
-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一、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二、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失能: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平準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二、遞減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
-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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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保與轉換權:
-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 其他給付與約定:
- 其他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表中文字依條款整理,原文與條號見各商品頁。條款沒有約定的項目照實寫「條款沒有這項約定」,不推論。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與費率差異只寫商品簡介載明的部分。
本站收錄商品的統計
- 67 張中,平準型 58 張、遞減型 2 張、可選平準或遞減 7 張。
- 保障期間:一年期 12 張、固定年期 22 張、保障至指定年齡 2 張、以保單所載為準 31 張。
- 自殺除外期間:2 年 66 張。
以上依本頁資料統計,個別商品以商品頁的條號與原文為準。
比較時要看的差異
- 65 張除身故外,另給付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其餘只給付身故。
- 28 張條款有續保約定,其中 26 張寫明保證續保;11 張有轉換權(轉成終身壽險等)。
- 1 張有滿期給付;2 張有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選項;4 張有豁免保費約定。
- 6 張條款寫明未滿 15 足歲身故的處理(保險法第 107 條);63 張寫明受監護宣告的情形。
業務員:客戶問「定期壽險可不可以續保、轉換」
把定期壽險的商品頁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自殺除外與續保轉換整理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各保險公司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每張商品的官方條款連結在商品頁。條款引文由本站整理並逐字核對;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