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元大人壽永愛傳家定期壽險

M7・主約・以保單所載為準・平準型

重點

保障期間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為準
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保險費總和;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保險費總和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看條款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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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保險費總和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保險費總和」。」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保險費總和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保險費總和」。」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不確定)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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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元大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