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元大人壽永愛傳家遞減定期壽險

M8・主約・固定年期・遞減型

重點

保障期間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列 10、15、20、25、30 年期
給付
身故:身故時按身故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按完全失能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額型態
遞減型:商品名稱為遞減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逐年遞減)

看條款原文 ↓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按身故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按完全失能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商品名稱為遞減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逐年遞減)

第二條・條款原文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列 10、15、20、25、30 年期

附表一・條款原文

「保險期間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二十五年期三十年期」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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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元大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