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元大人壽Good人生一年期定期壽險

ET・主約・一年期・平準型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重點

保障期間
1 年期;期滿可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60 歲
給付
身故: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應得之人;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續保與轉換
1 年期;除不符合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等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60 歲

看條款原文 ↓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應得之人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應得之人。」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張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1 年期;期滿可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60 歲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1 年期;除不符合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等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最高保險年齡 60 歲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除不符合主管機關頒布之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有第六項約定情形外,本條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六十歲。」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款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款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二、」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並另按日數比例計算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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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元大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