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宏泰人壽定期壽險(不分紅保單)

NT・主約・固定年期・平準型・投保年齡 15–60 歲

重點

保障期間
商品簡介:15 年期(15 足歲~60 歲)、20 年期(15 足歲~55 歲)
給付
身故: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看條款原文 ↓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身故保險金

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給付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給付

條款沒有滿期給付的約定

保額型態(平準或遞減)

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障期間與繳費年期

條款沒有寫明保險期間年數,以保險單所載為準(不確定)

投保年齡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轉換權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體況分類

沒有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的約定(見資料備註)

自殺除外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其他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法第 107 條)

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受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要保人檢具失能診斷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因要保人故意行為、被保險人故意自成失能、犯罪行為、拒捕或越獄致成失能者不適用;免繳後不得申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變更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失能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不適用第一項規定。一、要保人之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成失能。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拒捕或越獄致成失能。」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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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宏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