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元大人壽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

UE・附約・一年期・身故與失能為主

重點

保障期間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80 歲
給付重點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失能與醫療
依失能程度表(附表)所列比例給付;按失能程度表比例;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意外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50%
  • 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50%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按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
  • 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等(共 7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張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失能、死亡或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意外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50%;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50% × 失能程度表比例;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按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款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第五條約定給付之外,另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六條約定給付之外,另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傷害醫療給付日額乘以其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且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除依第九條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外,於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含入、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當日),按「傷款害醫療給付日額」給付「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五條・條款原文

「樣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給付

依失能程度表(附表)所列比例給付;按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六條、附表一・條款原文

「款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意外醫療

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傷害醫療給付日額乘以其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骨折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重大燒燙傷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二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80 歲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樣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不再續保及被保險人年齡達到續約保險年齡的限制外,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本公司得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八十歲。」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條款提到事故發生地點的約定(見原文)

第二條・條款原文

「條七、「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一)海外意外傷害事故;(二)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失能、死亡或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失能、死亡或接受住院治療者,除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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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元大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