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鑫元氣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乙型)
主約・終身・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終身(保險年齡屆滿 110 歲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定義型:7 項重度+4 項輕度重大疾病
- 輕度給付 20%(本站收錄有輕度分級的商品多為 10%),重度扣除已領輕度
- 終身主約,保至 110 歲,沒有身故與滿期給付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輕度)、癌症(重度)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度重大疾病時」
-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共 11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八、「輕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
……「九、「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輕度)、癌症(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但本款第五目所稱之「癌症(重度)」則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二條・條款原文
「並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下列疾病之一者。」
- 主要保險金
重度:保險金額扣除已領輕度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輕度重大疾病 保額 20%;重度重大疾病(扣除已領輕度) 保額 100%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輕度一次、重度一次;重度給付時扣除已領輕度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給付一項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輕度給付後契約繼續;重度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台灣人壽官網商品資訊未提供代號與 DM,投保年齡、保額留空;catalog 狀態為 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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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