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新溢起健智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主約・定期・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89 歲屆滿
給付後契約繼續有效:第 1 年給付後契約終止;第 2 年起給付後契約繼續有效(豁免保費,仍有特定手術給付與身故/期滿退還保費餘額)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定義型:7 項神經系統特定傷病(失智、巴金森、中風重度等),不含癌症與心臟疾病
- 第 2 年起給付保額後契約繼續,另給療養保險金(第 4 年起 50%)並豁免保費
- 第 1 保單年度只給付保費 1.02 倍
- 另有特定手術給付(保額 2% 加 1%,各一次)
- 生效前曾診斷罹患任一所列疾病,就不符合初次罹患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投保前已罹患:契約生效日前曾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一項條款所列特定傷病者,不符合「初次罹患」,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傷病」」
-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頭部創傷、多發性硬化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腦中風後障礙(重度)(共 7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十二、「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31日起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下列項目之一者。」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契約生效日前曾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一項條款所列特定傷病者,不符合「初次罹患」,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第二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特定傷病」」
-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下列項目之一者。」
- 主要保險金
第 2 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特定傷病醫療保險金),給付後契約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醫療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繼續有效。」
-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療養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 10%、第 3 保單年度 30%、第 4 保單年度起 50%) 保額 50%(第 4 年起)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單年度: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0%。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三保單年度: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0%。」
……「三、診斷確定日在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50%。」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總和的 1.02 倍,契約終止(沒有療養保險金)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給付「特定傷病醫療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特定傷病醫療保險金、療養保險金各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特定傷病醫療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第 1 年給付後契約終止;第 2 年起給付後契約繼續有效(豁免保費,仍有特定手術給付與身故/期滿退還保費餘額)
第十三條、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醫療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繼續有效。」
……「四、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內,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
-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特定傷病:豁免本契約未到期保費,契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身故給付
身故時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的餘額(餘額為零或負值不退)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9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扣除已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的餘額」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年齡 89 歲屆滿仍生存: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的餘額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9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扣除已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的餘額」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台灣人壽官網商品資訊未提供代號與 DM,投保年齡、保額留空;catalog 狀態為 unknown
- 身故與 89 歲期滿是「退還年繳應繳保費餘額」(扣除已領保險金),不是另外的保險金
台灣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