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健保重大傷病型

保障期間:一年期,保證續保(最高續保年齡 80 歲)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也是 30 日;非意外於 30 日內罹患者附約終止並無息退還保費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附約自始無效、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未列「投保前已經醫師診斷符合」一項)

保費

一年期自然保費:每年依續保當時年齡查表。下表是每 100 萬保額的年繳保費(費率表單位:每千元保額,表上數字 × 1000),新台幣元,表定年繳、未扣任何折扣;年齡是保險年齡,費率表收錄 0–80 歲。

費率性別0 歲20 歲30 歲40 歲50 歲60 歲70 歲80 歲
年繳保費男5,4002,2003,1005,50011,10020,30040,10053,600
女2,3001,8002,8005,80010,70017,10028,30041,300

「—」是費率表上沒有這個年齡(不能投保、不能續保或這個年期不承保),本站不推估。一年期附約每年依續保當時年齡重新計算,最高續保到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保險公司可能調整。分期繳係數:半年繳 0.52、季繳 0.262、月繳 0.088。

用這張算逐年保費與總保費拉「繳到幾歲」看累計保費,可再加其他保單合計

費率表備註(2 則)
  • 單位為「元/每千元保險金額」,費率有小數。
  • 費率表列0–80歲逐歲;0–5歲與6–14歲級距費率各自相同,表上逐歲列出。

費率來源:保發中心保險商品資料庫費率表(2017-12-11 上傳)《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定期-費率表-20171211上傳-保發中心.pdf》。費率表名稱: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實際保費以保險公司要保書與建議書為準。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型:以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憑重大傷病證明(或條款認可的診斷書)給付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

第二條・條款原文

「「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五)職業病。」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第六條・條款原文

「「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不含)以後」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附約自始無效、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未列「投保前已經醫師診斷符合」一項)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診斷與證明

只認健保重大傷病證明。給付條件是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不能一般性改用區域醫院診斷書);只有三種情況可用替代文件:健保調整重大傷病項目致無法取得證明(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病歷摘要)、證明核發前身故(核退醫療費用單據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病歷摘要)、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的項目(病歷摘要+醫療費用收據);取得證明時附約已停效或終止仍給付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

……「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

……「被保險人於「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之」

重大傷病保險金

保險金額(不分年度、不分項目)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另外加給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多項重大傷病只給付一項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保證續保至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八十歲。」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台灣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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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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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